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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2019-10-09

市城市管理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津城管監〔2019〕209號

  市公用事業局,各區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政務服務處、市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加快推進對城市管理相對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提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按照《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獎懲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件的要求,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2019年9年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對城市管理相對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提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對城市管理相對人有關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管理。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獎懲的組織協調、統籌指導工作;負責在本部門網站開設專欄,依法依規通報發布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情況。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的收集、審核、公示、報告。

  第四條 紅名單發布標準

  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認定為城市管理守信行為。經審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紅名單”對外發布:

  1.無城市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2.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建設,被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的;

  3.可以認定的榮譽記錄。

  第五條 黑名單發布標準

  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經認定為城市管理失信行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對外發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認定為城市管理失信行為:

  1.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經依法催告,催告期滿后仍拒不履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2.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年內被實施行政處罰三次(含)以上及一年內被同一事項實施行政處罰兩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條 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程序

  城市管理誠信評價工作遵照客觀、全面、公正、公開的原則,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發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收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收集城市管理相對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并對城市管理相對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建立檔案。

  2.審核。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城市管理信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定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

  3.公示。通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官網向社會公示擬評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并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間,列入“紅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取消該相對人的“紅名單”發布資格;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并及時改正“黑名單”。

  4.發布。經公示期滿沒有發現異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網站依法發布。

  第七條 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針對城市管理失信行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義務、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出現違法行為的,可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修復信用記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信用記錄修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并及時改正“黑名單”。

  第八條 對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紅名單”對外發布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除投訴舉報和專項執法檢查外,可減少或者免予日常巡查檢查;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資格審查、資格認定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九條 對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單”對外發布的城市管理相對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1.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的頻次;

  2.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3.嚴格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4.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二)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1.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

  2.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三)加強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1.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2.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城市環境、侵害公共利益等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條 形成互聯互通互動的聯動機制,對經公開發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的城市管理相對人,綜合運用行政性、市場性、社會性等獎懲手段,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不誠信、不守法行為“廣而告之”,對失信者進行懲罰,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企業和個人樹立“金字招牌”,聯合實施守信激勵,使守信者受到推崇,處處受益。

  第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故意或者因過失,在城市管理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中,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城市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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