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米vs本菲卡-直播软件-凯尔特人vs勇士g5-湖人打勇士战绩|www.xhswu.com

歡迎登錄315全國信用等級公示系統! 加入收藏 |  設為主頁 |  官方微博
政策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2019-09-29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9〕7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包括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教育、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銀保監、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道路及交通設施設計、建設、監理、驗收、養護、管理單位,車輛所有和管理單位,車輛生產、銷售、改裝、維修、報廢回收單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單位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職責義務或履行職責義務不力,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單位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常態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和法治意識。(四)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實施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五)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積極扶持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保障農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

  (六)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督促鄉鎮政府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七)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八)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應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九)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預案立即組織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十)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等要求,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設置禁止行駛標志和高排放機動車自動識別系統。

  (十一)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單位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鄉鎮(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落實鄉鎮(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并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治理。

  (三)組織交通協管員、交通志愿者隊伍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鎮區、鄉村道路交通秩序,發現、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

  (五)對發生在轄區內或者涉及本鄉鎮(街道辦事處)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部門(機關)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等工作,嚴把機動車登記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發證關。

  (二)依法查處各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無牌無證、酒駕毒駕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開展專項整治。對移送、舉報的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信息,符合證據法定形式和要求,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執法證據。

  (三)依法查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違法違規行為,并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檢驗資質。

  (四)依法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梳理分析本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相關職能部門。

  (五)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發現的交通事故頻發路段、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隱患的意見建議。

  (六)依法監督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解體工作。

  (七)依法批準道路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責令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消除安全隱患。

  (八)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協同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九)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十)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十一)對教育部門送交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材料,認真提出意見,審批校車駕駛資格,依法核發校車標牌。

  (十二)加強對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三)會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司法、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四)協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施救水平。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實施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車輛和營運駕駛人實施準入管理,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依法查處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在站外上下旅客或者沿途攬客等非法道路運輸經營行為。

  (二)依法實施道路客運的安全監管,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

  (三)對教育部門送交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材料,認真提出意見。對校車線路途經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四)依法實施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許可和安全監管。

  (五)依法實施公路養護和管理,加大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發路段,按照規范標準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嚴格落實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參加,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依法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依法查處重點營運車輛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違法行為。

  (八)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實施分類行政許可,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九)依法實施道路客運站、貨運站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客貨運場站、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十)依法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

  (十一)遇有臺風、冰雪等不能保證運輸安全的惡劣天氣,及時發布路況信息并通知客運企業視情采取安裝防滑鏈、暫停客運班車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對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各職能部門、各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

  (二)經省級人民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牽頭組織、協調重大、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三)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安全提示信息。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負責管轄范圍內城市道路的建設、養護。

  (二)對管轄的道路、橋梁,及時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對事故多發點段采取工程防護措施。設置和完善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標志標線、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三)依法處理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前置審批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危險物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依法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經營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行為。

  (五)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組織監督檢查,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失實的檢驗數據、結果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加強對車輛及其配件生產企業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護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及其配件,生產、銷售拼裝或擅自改裝機動車,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以及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下列工作:

  (一)依法實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安全檢驗,駕駛證核發等工作。

  (二)嚴格落實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資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三)完善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對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安全隱患特點和違法情況,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四)配合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開展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治理。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農機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農機牌證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商務部門依法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內容,督促、指導學校結合有關課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發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夯實國民道路交通安全素質基礎。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受理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報政府。督促學校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學校門口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渣土運輸行業的管理,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相關營運公司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落實和加強車輛、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占用城市道路擺攤經營、亂停放、亂堆放等行為的查處。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院前急救、醫院等有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專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主動向媒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提供臺風、暴雨、大霧、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預報預警信息,為有關部門和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以及公眾了解災害性天氣信息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銀保監部門應當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輛交通違法、事故情況掛鉤;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運輸違章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督協調有關保險公司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墊付、理賠工作;監督檢查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事故后,在政府組織下,協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損害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地方人民政府另行確定責任部門的,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車輛生產企業保證生產一致性,加強對已公告車輛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車輛生產企業現場準入審核進行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強車輛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完善相關財稅政策。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協助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加強對旅行社所有及租用車輛的監管,督促旅行社運送團隊游客時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旅游包車客運企業。依法查處旅行社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承擔旅游運輸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二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報道道路交通安全情況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配合公安機關對參保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墊付、理賠工作。

  第二十七條 車輛所有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測制度和檔案,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及時檢驗、報廢車輛,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二)使用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

  (三)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員工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二十八條 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企業等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和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制定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評比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整改本單位安全隱患。

  (三)及時全面掌握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不得使用有毒駕、酒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

  (四)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及時了解掌握駕駛人工作強度、違法、事故和安全行車等情況并定期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五)為所有從業人員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做好駕駛人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落實駕駛人安全告誡制度。

網址連接: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