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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9-09-12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方案的通知

  桂自然資發〔2019〕41號

  柳州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化工業用地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經研究,擬在你市開展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為全區進一步推進工業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市,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聯系。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19年8月30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業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解放思想等中心工作部署,深化工業用地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調控作用,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面優化工業用地供應流程,建立“標準地”出讓制度,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我區工業發展壯大和產業提檔升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配置。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讓的系列標準,實施“凈地”出讓,營造市場競爭氛圍,激發市場活力,構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堅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負擔。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明確企業投資項目畝均稅收等“硬約束”控制指標,以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完善激勵倒逼機制,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堅持全過程監管。實行“標準地”企業承諾、信用評價全過程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獎懲制度,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會氛圍。

  (三)目標要求。

  將柳州市作為工業項目“標準地”試點城市,在柳州市轄區內有條件的產業園區開展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試點,探索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制度,以“標準地”供地的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時間大幅縮短。適時開展試點總結,為我區建立“標準地”出讓制度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二、重點任務

  “標準地”是指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耗能標準、環境標準、畝均稅收等指標履約承諾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實施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試點重點任務如下:

  (一)開展“標準地”區域評估工作。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前提下,由試點城市政府統一組織在重點區域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完善項目準入要求及區域負面清單,確保出讓地塊具備開工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符合“凈地”出讓要求,為實施“標準地”出讓提供堅實基礎。

  (二)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建設用地控制標準、能耗環保要求等,結合試點實際和產業特點,按照“重引導、可操作、易監管”的原則,研究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可由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和畝均稅收等指標構成),靈活設定土地出讓年限。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設置科研投入、就業、技術、人才、品牌等軟性投資指標。

  (三)明確“標準地”出讓履約要求。

  探索用地企業取得“標準地”后,與當地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簽訂“標準地”使用協議,承諾按約兌現相關指標,明確違約責任,并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開展企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工作,為企業提供各類代辦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做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加速項目開工落地。

  (四)建立“標準地”全程監管體系。

  根據“誰主管、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土地出讓金繳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股權變更等環節的“標準地”企業承諾、信用評價全過程監管機制,設定標準化、可量化、可統計、可追溯的系列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化、可量化的獎懲指標,加大激勵措施,實施協同監管,按約定予以獎懲。對未按協議或承諾約定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依約采取限制不動產權變更、收繳違約金、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等措施予以處置;對如期履約、畝均稅收高、示范效應好的企業,適當給予資金扶持、政策支持等獎勵。探索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探索建立“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

  (五)總結“標準地”出讓試點經驗。

  圍繞事前定標準、事中做承諾、事后強監管等關鍵環節,總結試點實施經驗,梳理形成“標準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協議文本等可復制、能推廣的標準文書,為在全區推廣提供實踐經驗。

  三、工作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9年8月—9月)。

  試點城市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細化保障措施,組織開展調研。

  (二)研究探索階段(2019年9月—12月)。

  試點城市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和行業特點,研究制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和畝均稅收等標準,制定“標準地”出讓工作流程。在做好前期相關評價的基礎上,確定首宗工業用地出讓地塊,同步研究制定“標準地”供地方案,力爭2019年底前完成首宗“標準地”出讓。

  (三)全面實施階段(2020年1月—10月)。

  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組織實施一定數量的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履約協議,實施供后監管,不斷優化操作流程,調整政策措施,形成一套“標準地”制度體系。

  (四)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11月—12月)。

  梳理“標準地”出讓試點的做法與創新,分析試點實施遇到的問題,評估試點總體績效,提出完善與推廣“標準地”出讓制度體系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標準地”出讓試點總結評估成果,為在全區實行“標準地”出讓提供實踐經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各司其職指導試點實施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研督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試點城市要成立工作小組,開展區域評估,研究制定“標準地”出讓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準地”出讓。試點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報告。

  (二)注重宣傳引導。試點城市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標準地”出讓政策,使用企業、群眾聽得懂、能理解的方式講解政策要點、利好舉措,增進社會公眾的了解和支持,調動用地企業參與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試點氛圍。

  (三)強化總結評估。堅持邊推進、邊總結、邊推廣、邊深化,完善“標準地”制度體系,適時對“標準地”試點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企業獲得感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政策,不斷提高改革試點質量,及時總結提煉,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四)加大政策支持。鼓勵試點城市在多評合一、多測合一、多審合一等領域開展改革創新,推行告知承諾制、容缺受理、拿地即開工等模式,降低企業用地時間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附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導性控制指標

  附件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導性控制指標

  項目在符合國家、自治區、市、縣產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導性控制指標包括:

  一、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三、能耗標準。每萬元工業增加值耗能水平。

  四、環境標準。各行業達標排放水平。

  五、畝均稅收。項目投產達效后,每個會計年度每畝土地納稅標準。

  六、試點城市根據自身情況設定的其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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