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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

2019-09-10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提供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其他辦事服務過程中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一件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本規定所稱一件事,是指一個辦事事項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請材料的相關聯的多個辦事事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政放權、公開便民、加強監管、優化服務的原則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將“最多跑一次”改革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推進改革實施方案,強化保障和責任落實。

  縣級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推進、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事的原則梳理公布本省統一標準的適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單予以補充。

  “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應當附具每件事及其辦事事項的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包含本件事及其事項名稱、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事依據、辦事時限等內容,并明確容缺受理申請材料的范圍。

  “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含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下同)公布。公布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單草案予以公示,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實現“最多跑一次”的辦事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項目錄,任何單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項。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減少辦事環節、整合辦事材料、縮短辦事時限、減免辦事費用,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以該機構的名義統一負責辦事事項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受行政機關委托統一負責辦事事項的受理、送達工作;行政機關也可以將辦事事項的收件、受理、送達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其他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實行統一收件或者受理的辦事事項可以由不同行政機關同時辦理的,統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視為所有行政機關同時收件或者受理;依法應當由不同行政機關依次辦理的,后一行政機關收到前一行政機關辦事事項辦理完畢的書面告知視為收件或者受理。

  第六條申請人可以以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提出辦事申請;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限定提出申請的方式。接受線上方式的,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供申請入口。

  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不得要求再提供紙質申請材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實行統一收件或者受理的辦事事項,申請人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有關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確認;申請人認為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與實際不符的,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第八條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電子證照、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核驗線上申請材料真實性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原件核驗。

  第九條申請人不能提供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但根據其他證明材料可以證明事實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可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但應當予以記錄。

  申請人可以使用戶口本、居住證、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市民卡、老年卡以及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形成的人像認證結果等記載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證件或者憑證證明身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或者通過生物識別等技術可以確認真實身份的其他驗證方式,與本人到場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電子印章系統或者經審核評估達到要求的電子簽章系統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當場予以辦結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憑證。

  主要申請材料具備、僅辦事指南確定的容缺受理申請材料欠缺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可以先予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更正或者補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撤銷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者更正的,視為撤回申請;補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按照前三款規定出具受理、先予受理、撤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書面憑證的,應當加蓋委托機關的專用印章。該書面憑證可以采用加蓋委托機關電子印章的數據電文形式推送給申請人。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辦事期限有規定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承諾的辦事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無法定辦事期限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辦事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事服務;未提供預約服務的,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審查確認并作出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第十四條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事項的部分許可條件,下同),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按照要求書面承諾達到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六十個工作日內或者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對被許可人是否達到許可條件進行檢查和驗收;經檢查和驗收未達到許可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許可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被撤銷許可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該被許可人不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發放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同時發給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行政機關已取消紙質證照或者暫時無法提供電子證照的除外。

  行政機關按照規范形成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商事登記

  第十六條商事登記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證照分離、證照聯辦制度,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

  對商事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申請人可以在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時,以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一并申請名稱核定。

  第十七條商事登記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編制的多證合一改革涉企證照事項目錄,整合辦理商事登記與其他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省、設區的市商事登記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編制的目錄,制定補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以多證合一方式登記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一套申請材料,填寫統一的登記表格,不再另行申請其他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申請辦理證照的,由商事登記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實行統一收件或者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多個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

  第十九條申請人辦理商事登記時可以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申報承諾書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除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編制和公布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列明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具體情形。

  同一經營場所能夠滿足多個主要辦事機構共同日常辦公的合理需求的,可以登記為多個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依法無需前置許可的企業在其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同一縣(市、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許可的企業,前置許可證上已經記載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的,商事登記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在該企業營業執照上加注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不再另行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企業自愿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商事登記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對設立后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注銷,可以按照簡易程序減少環節、優化流程、縮短時限。

  第四章 企業投資項目

  第二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請辦理項目核準、備案,取得項目代碼,并通過在線平臺填報項目信息、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企業選擇線下申報的,應當予以收件或者受理,并由收件或者受理單位協助企業錄入在線平臺。

  投資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線平臺管理辦法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上各類經濟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等,下同)、特色小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以下統稱特定區域),可以根據需要對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民用建筑的節能評估除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制度。

  對區域評估事項可以實行多評合一、聯合評估。

  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的特定區域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二十三條已實施區域評估的,企業投資項目的評估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實施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該區域規劃包含的企業投資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簡化;

  (二)已按照《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進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符合該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不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已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統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并完成場地平整的區域,區域內符合該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可以填寫水土保持登記表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已實施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五)已完成重要礦產資源一次性調查的區域,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開展重要礦產資源調查;經一次性調查有重要礦產資源的區域,統一進行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不再進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

  第二十四條對已實施區域評估并在負面清單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承諾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具體項目的標準和條件,企業書面承諾符合標準和條件并公示后,相關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五條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企業投資工業項目的,除依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機構)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統一的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

  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面積稅收指標、能耗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指標;

  (二)指標的復核辦法;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示范文本。

  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簽訂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機構)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對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相關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的約定在標準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備注“標準地”字樣。

  第二十六條推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涉及建設工程質量、人防、消防、節能、抗震、防雷等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并分專業出具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除因建設單位自身原因導致施工圖設計文件需要重新審查的外,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審查費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審查應當全面、準確,首次審查意見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七條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審查、鑒定、評估、鑒證等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委托有關中介機構組織編制報告;具備條件的,申請人也可以自行組織編制。省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行政審批中介(專業技術)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中介機構為企業投資項目提供中介服務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中介服務事項以及相關節點信息錄入在線平臺。

  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培育具有綜合資質或者多種業務能力的中介機構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行政機關委托中介機構實施的,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報告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辦理期限,行政機關應當將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報告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未規定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行政機關委托中介機構實施的,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報告所需時間計入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提供相關報告作為行政許可依據的,中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出具相關報告的期限,并將相關承諾期限報有關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有正當理由不能承諾期限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需要對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多個事項進行建設工程驗收的,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對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綜合測繪,并分專業出具竣工綜合測繪報告。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竣工綜合測繪報告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企業自主、自愿的原則為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或者部分代辦服務。提供代辦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按標監管、一次到位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采取大數據監管、信用管理、風險管理等監管措施,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選擇性執法。

  對取消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區域評估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制定監管方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跨部門聯合抽查制度,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編制跨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名稱、執法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執法權限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行政許可與事中事后監管不是同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將有關許可信息告知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機關,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監管。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現被許可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機關處理。

  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及時告知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并根據公開公示的評價結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用水、用電、用氣、排污等資源要素差別化措施。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監管體系,按照國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守信主體采取激勵措施,對不良信息主體采取監管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實施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應當事先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檢查對象、檢查理由,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除外:

  (一)調查處理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

  (二)核查媒體報道的違法線索;

  (三)處理巡查、檢驗檢測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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