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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民政廳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09-04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民政廳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教〔2019〕16號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95號),進一步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民政廳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范圍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并經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規范培訓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教育需求。

  第四條 強化省市(州)統籌,落實以縣(市、區)為主管理責任,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態。

  第五條 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

  (三)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四)有與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教學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等;

  (五)有與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政策文件明確禁止的除外。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的公益屬性,并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辦學者

  1.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章建立決策機構、監事機構、行政機構,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可以吸納教育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參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代表、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未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未曾擔任近3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勝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會計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根據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同一時段師生比不低于1:20。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應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證。校外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國際通行的教學資格證等。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聘用的教職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并出具有效證明文件,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各地結合實際確定新設校外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出具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國有資產來源及出資比例應符合審批和登記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穩定和獨立的辦學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場所必須和注冊地以及機構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

  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設的教學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辦學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翻譯為中文后應當與辦學許可和核準登記的中文名稱一致。

  在同一審批部門管轄范圍內設立教學點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培訓機構的全稱并綴以“教學點”,不得綴以“分校”“校區”或簡化名稱。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類型。

  (三)辦學的業務范圍。

  (四)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七)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實際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行政、教學、安全、財務、收費、退費、人事、校務公開等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對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自主選擇設立為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到辦學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自主選擇設立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到辦學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法人登記資格后,方能開展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以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教學點的,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教學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教學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發展規律,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配備符合國家課程標準的培訓教材或講義,制定與當地中小學同期進度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與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注明培訓課程、上課時間、學費收繳、退費辦法等內容,且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安全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要自覺接受當地教育、民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的監管。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應將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培訓課程、教學資料等報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核。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平臺作用,按要求實時更新信息,實現全過程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有效防范辦學風險。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其他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參照此辦法執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設置標準。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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