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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9-08-20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精神,助力我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最美云南建設,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8月8日

  附件:

  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

  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

  綠色發展是建設生態文明、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發展觀的一場深刻革命,核心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云南生態敏感脆弱、生態環境保護欠帳多、發展不平衡,持續保持環境質量優良的壓力大。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始終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發展問題來抓,以最實的舉措發揮價格機制作用助力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努力把云南建設成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精神,結合云南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促進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緊扣打贏藍天保衛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等標志性戰役,著力創新和完善污水垃圾處理、節水節能、大氣污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利益責任關系,引導市場,匯聚資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堅持污染者付費。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創新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實現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抑制不合理資源消費,鼓勵增加生態產品供給,使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

  ——堅持激勵約束并重。針對城鄉、區域、行業、不同主體實際,在價格手段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和環節,健全價格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節約能源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單位、家庭、個人的自覺行動,形成共建共享生態文明的良好局面。

  ——堅持因地分類施策。支持各地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污染防治形勢、產業結構特點,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具體價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基于更嚴格環保標準的價格政策,更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作用明顯增強;到2025年,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并落實到全社會各方面各環節。

  二、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體系

  (一)建立健全污水處理收費體系。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嚴格開展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2019年底前,原則上設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應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縣城和重點建制鎮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具備污水集中處理條件(污水處理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制鎮和特色小鎮全面建立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并同步開征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原則上要滿足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在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收集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農村地區,探索建立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綜合考慮村集體經濟狀況、農戶承受能力、污水處理成本等因素,可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付費標準。

  (二)建立企業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堅持多排污多付費原則,鼓勵地方根據企業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環保信用評級等,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污水預處理和污染物減排。各地可商有關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確定差別化收費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合理設置污染物濃度分檔和差價標準,有條件的州(市)、縣(區)可探索多種污染物差別化收費政策。工業園區要率先推行差別化收費政策,自本文正式發布之日起的新建工業園區(含在建)制定污水處理費政策,必須同步建立企業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

  (三)建立與污水處理標準相協調的收費機制。支持提高污水處理標準,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提高至一級A或更嚴格標準的城鎮和工業園區,可相應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以長江為重點的六大水系保護修復相關縣(市、區)要率先實施。水源地保護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特別是劣Ⅴ類水體以及城市黑臭水體污染源所在地,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并相應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

  (四)健全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以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污水總量、污染物去除量、經營期限等為主要參數,形成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鼓勵將城鄉不同區域、規模、盈利水平的污水處理項目打包招投標,促進城市、建制鎮和農村污水處理均衡發展。建立污水處理服務費收支定期報告制度,污水處理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污水處理服務費收支狀況,為調整完善污水處理費標準提供參考。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污水處理。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簽訂污水處理收費協議,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三、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嚴格開展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當地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稅金等)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具備垃圾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允許代收單位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促進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并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通過“一事一議、村規民約”等方式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運輸處理成本、村集體和財政補貼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打造美麗鄉村。

  (四)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按照補償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在確保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一)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改革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將農田水利項目作為推進改革的載體,在改革實施區域內,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幾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在具備精準計量條件的地區應推廣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相結合的用水制度,并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在總體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基礎上,不斷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有利于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價格形成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不斷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同時將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

  (三)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嚴格落實《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科學確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和用水大戶率先實行,分步落實,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四)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與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制定再生水政府指導價格,推進再生水利用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推動園林綠化、道路清掃、消防等公共領域使用再生水,引導工業、洗車等行業使用再生水。具體價格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探索實行累退價格機制。

  五、健全促進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

  (一)完善差別化電價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電價政策。對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的燃煤發電電量執行現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安全、節能減排要求的,執行目錄銷售電價,并在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及時評估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效果,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標準,促進相關行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產能。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單位產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推動清潔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完善峰谷電價機制,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用戶,注冊進入市場后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鼓勵市場主體簽訂包含峰、谷、平時段價格和電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電價差、輔助服務補償等市場化機制,促進儲能發展。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并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堅持和完善居民用能實施電能替代用電價格政策,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可由經營企業自愿選擇參與市場化交易,或執行大工業峰谷分時電價,以提高充電設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2018年6月21日至2025年底,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免收基本電費。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策落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梳理現行資源環境價格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問責問效。對新出臺的政策要建立落實臺賬,逐項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扎實推進。規范市場交易價格行為,強化價格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市場主體嚴格履行價格合約。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找準政策執行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及時調整完善政策,以“釘釘子”的精神抓好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統籌運用價格、環保、財政、金融、投資、產業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共推綠色發展。

  (三)兜住民生底線。正確處理推進綠色發展與保障群眾生活的關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體承受能力,完善并執行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對沖價格調整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四)強化信息報送。各州市要按時報送各項價格政策推進落實情況,并做好主要做法和成果收集,形成典型經驗材料。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不定期開展督導檢查,適時通報各地工作落實情況。

  (五)加強宣傳引導。注重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網站、微博、微信、網絡等新媒體,多渠道、多方式開展宣傳。堅持宣傳工作與價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凝聚社會共識,強化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綠色發展的共同責任,為落實綠色發展價格政策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附件: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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