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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印發《浙江省測繪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8-13

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印發《浙江省測繪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測〔2009〕18號  (登記號: ZJSP46-2009-0001 )

  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

  為了推進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促進測繪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測繪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浙江省測繪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實現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促進測繪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測繪市場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級評定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測繪市場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測繪市場信用信息的征集、記錄、核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測繪項目委托單位、測繪項目招標單位、測繪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測繪項目監理單位、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單位。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注冊測繪師、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測繪監理人員、測繪質量檢驗人員、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和測繪市場主體經營管理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測繪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獲得行政許可或者資質(資格)、違法違規處理情況和其他能夠反映測繪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六條  測繪市場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圍

  第七條  測繪市場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信息等。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繪市場主體的基本狀況:

  1、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2、單位的資質等級、資質證書編號、資質內容或者許可范圍;

  3、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測繪市場專項檢查或者定期檢查、測繪質量監督檢驗、年度注冊的結果;

  4、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單位身份的情況。

  (二)從業人員的基本狀況:

  1、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學歷、任職資格;

  2、從業人員的執業注冊狀況、執業資格證號、持證上崗狀況;

  3、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

  4、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從業人員身份的情況。

  第九條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到縣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的表彰獎勵;

  (二)獲得工商、銀行等部門或者其他組織評定的資信等級;

  (三)獲得縣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測繪學會、協會授予的測繪科技進步、優質測繪產品等獎項;

  (四)縣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良好信用價值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條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到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記錄;

  (二)受到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的記錄;

  (三)未通過測繪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專項檢查或者定期檢查的記錄;

  (四)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或者資質(資格)的記錄;

  (五)對測繪市場主體和法定代表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責任追究記錄;

  (六)測繪項目承攬合同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測繪成果存在質量問題,情節嚴重的記錄;

  (七)從業人員違反市場行為準則的記錄;

  (八)經依法確認的不正當競爭、擾亂測繪市場經濟秩序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記錄。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信息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的統計、分析評估及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征集:

  (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含舉報);

  (二)測繪管理部門自行收集;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四)司法部門提供;

  (五)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提供方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四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對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

  錄入、更改、增加、刪除信用信息,應當以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使用、管理

  第十  省測繪局通過浙江測繪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礎信用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等級評定信息。

  對屬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測繪管理部門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六條  測繪市場信用信息公開發布后供公眾查詢的期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基礎信用信息,長期公開,至單位終止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為3年;

  (四)信用等級評定信息為5年;

  (五)單位自愿公示的信息,至單位要求終止公布止;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的期限執行。

  測繪市場信用信息查詢的期限自信息公開發布之日起計算。

  發布期限屆滿后,省測繪局終止公開發布,轉為長期保存信息,永久保存。

  第十條 省測繪局建立集中統一的測繪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并指定專人進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可以查詢使用測繪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中的各類信息。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查詢使用非公開的測繪市場信用信息的,應當向省測繪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查詢使用。

  第十九條  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認為被公布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申請。

  受理申請的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上報省測繪局。省測繪局自收到測繪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申請或下級測繪管理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測繪管理部門對于沒有任何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且有多項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測繪市場主體采取下列措施給予鼓勵:

  (一)減少對其測繪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

  (二)在財政投資的測繪工程項目發包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測繪管理部門對于有多項或者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測繪市場主體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重點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并視情況不授予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測繪技術人員有關榮譽。

  第二十二條  在我省有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省外測繪單位,由省測繪局將不良行為記錄的有關材料轉送至該測繪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測繪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測繪工程項目發包時,測繪單位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發包方可以限制其參加投標活動;評標專家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不得參加評標活動;招標代理機構等測繪活動中介機構和人員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財政投資的測繪工程項目發包方不得委托其從事相應的中介活動。

  第五章  責任制度

  第二十四條  測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轉交投訴材料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測繪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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