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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快哈爾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8-06-07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哈爾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快哈爾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關于進一步加快哈爾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為統領,以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強化信用記錄與信用報告應用,加快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積極培育發展信用市場,進一步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努力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和社會治理體系,全面打造“信用哈爾濱”。

  (二)主要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使政府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倡導者、推動者。堅持制度標準,在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度框架內,指導和規范各種信用行為。堅持平臺支撐,建設完善“信用哈爾濱”門戶網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把網站和平臺建設成為全市統一的信用建設“總樞紐”。堅持多方聯動,共享共建、聯合監管,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堅持應用導向,積極推動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重點領域信用應用模式發展,為公共管理和社會治理提供服務。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年底,進一步加大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和失信違約懲戒力度,大力倡導做誠信之人、辦誠信之企、建誠信政府,突出抓好政府違約問題專項整治,做到“言出必行”、“有諾必踐”,力戒“說空話”、“亂承諾”、“不兌現”,讓誠實守信成為引領哈爾濱發展的精神風尚。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政策法規健全、市場主體覆蓋全面、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信用服務創新發展、信用監管體制運行良好的信用建設機制,企業信用意識、政府部門公信力和全社會誠信意識顯著提高,基本建成以大數據為關鍵支撐技術,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核心機制的“信用哈爾濱”社會信用體系框架。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

  1.加強信用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發布、獎懲、應用等信用建設相關制度,并根據需要適時探索開展立法工作。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信用建設制度。

  2.建設標準體系。進一步制定并規范信用評價、“紅黑名單”、守信失信、聯合獎懲等認定標準,推進信用建設步入法治化、制度化、標準化軌道。

  (二)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功能

  1.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范。編制《哈爾濱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17版),明確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規范要求,指導督促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各環節中信用信息的應歸盡歸、應用盡用。

  2.擴展數據歸集覆蓋面。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分類指導,以信息歸集提質擴面為目標,提高信息歸集質量和效率,促進信息歸集常態化。

  3.加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按照我市建設智慧城市總體安排,依托云計算和大數據技術,以市場監管、稅務、公安、交通運輸、人社、安監、金融、農業、環保、海關、法院等領域信息系統為支撐,逐步建設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發布公示、查詢核查、評價分析、反饋處置和數據監控等功能,實現與國家和省平臺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4.完善“信用哈爾濱”網站。在歸集儲存各類信用主體信息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信息發布公示機制,深化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核查、評價分析等應用,把“信用哈爾濱”網站打造成為提供信用服務、展示我市信用建設成果的“窗口”。

  (三)扎實推進信用信息應用

  1.推行事前信用承諾。行政相對人在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辦理行政審批時,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推行信用承諾。

  2.加強事中信用分類管理。健全信用等級評價辦法,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對具有失信行為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根據違法違規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分別采取不同懲戒措施,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3.實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進市政府各委辦局信息系統統一代碼的應用和新老碼銜接,加快推進存量代碼轉換,推進行政管理事項,記錄、使用和報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落實信用信息“雙公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雙公示”工作部署,做好“雙公示”信息歸集、上報、公示等各項工作,依法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信用哈爾濱”網站進行公開公示。

  5.開展信用核查。充分發揮政府示范帶頭作用,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財政資金扶持和獎勵等行政管理事項中查詢應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金融服務、大宗交易、經濟合同、合資合作、勞動用工等經濟社會活動中查詢應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6.推廣使用信用報告。指導和督促推廣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資金申請、企業貸款授信等工作中推動建立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鼓勵行政相對人使用信用報告,并將其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四)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1.堅持依法行政。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完善規范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行為。推進政務公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

  2.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重點推動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

  3.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相關責任單位年度目標考核,把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中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情況和為民辦實事踐諾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4.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考核。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單位要加強公務員誠信建設,及時更新完善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將公務員個人信用信息作為考核、獎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培訓,提升公務員道德修養和職業素養。

  (五)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1.生產領域信用建設。(1)建立健全生產經營企業主體信用檔案,完善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機制,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信用公告制度,強化安全生產誠信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失信行為懲戒制度。(2)加強對生產經營企業產品質量等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開展信用分類監管。加快完善產品質量舉報處置指揮系統,建立質量誠信報告、失信“黑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重點產品安全和質量可追溯制度,嚴格實行產品召回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傳力度。

  2.流通領域信用建設。(1)建立商貿流通領域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開展批發零售、住宿餐飲及居民服務、流通服務、進出口等行業的信用信息分類管理。(2)對假冒偽劣商品、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商業欺詐、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加大查處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增加企業失信成本,促進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3)建立以商品條形碼等標識為基礎的商品流通追溯體系。(4)制定出臺支持商貿服務企業信用融資、發展商業保理業、促進企業信用銷售和個人信用消費的政策措施。制定規范預付消費行為的相關辦法。(5)進一步加強對外貿易、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建立完善進出口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信用分類管理和聯合監管制度。

  3.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信用建設。建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明確食品藥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級確認、信用等級信息發布、信用分類管理等具體規定。加快完善藥品安全領域信用制度,建立藥品研發、生產和流通企業信用檔案。積極開展誠信藥店創建及以“誠信至上,以質取勝”為主題的食品藥品安全誠信承諾活動。

  4.金融領域信用建設。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一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大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制售假保單等違法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

  5.稅務領域信用建設。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評價和發布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建立納稅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開展納稅人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

  6.價格領域信用建設。完善市場價格監管體系,實行經營者明碼標價和價費公示制度,強化價格執法檢查,推動實施獎懲制度,并對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7.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開展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堅持將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與市場履約情況相結合,實行動態評價,建立科學、規范的信用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機制,加大對企業招標投標、質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及時曝光嚴重失信行為。

  8.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9.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投標人、評審專家、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制定出臺鼓勵招標投標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的政策措施,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10.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交通運輸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聯合懲戒機制。

  11.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圍繞電子商務全流程,建立網絡交易相關各類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推進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推行網店實名制。建立電子商務領域經營主體信用記錄,推動電子商務平臺建立健全網上交易信用記錄和信用評估制度,及時將惡意評價、惡意刷單、虛假廣告、假冒偽劣、價格欺詐等失信行為記錄納入信用檔案,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共享。建立失信主體行業限期禁入制度。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

  12.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建立統計調查單位和統計中介(代理)機構的守信、失信行為信用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誠信檔案。開展企業誠信統計承諾活動和統計誠信企業創建工作。將統計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登記等直接掛鉤,強化對統計失信行為的懲戒和制約。建立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13.會展、廣告領域信用記錄。建立完善展會主辦機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完善廣告活動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淘汰機制。

  14.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加強中介服務業信用分類監管。

  15.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建設。開展各行業企業誠信承諾活動。推動企業建立客戶檔案、開展客戶誠信評價,將客戶誠信交易記錄納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銷售授信額度量等。推動出臺在企業發債、借款、擔保等債權債務信用交易中應用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加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電信、鐵路、航空、物業管理等關系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行業企業的信用記錄建設,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六)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1.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信用建設。推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信用檔案,并作為醫院評審評價、醫師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開展誠信醫院創建活動。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強對衛生計生工作服務相對人的信用記錄管理和應用。

  2.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1)在社會救助、救災、養老、社會保險、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關單位和人員信用記錄,嚴厲打擊各類騙保、詐捐騙捐、騙取保障房等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在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實施中申請、審核、退出等各環節誠信制度。建立違規失信個人信用“黑名單”制度。(2)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人員失信行為的信用記錄建設,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社會保險領域違規、欺詐、騙保等失信行為的披露曝光制度。

  3.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勞動用工領域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制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示辦法,建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打擊黑中介、黑用工等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

  4.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開展教師誠信承諾活動。建立完善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教師和學生、科研機構和科技社團及科研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將信用評價與考試、招生、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掛鉤。

  5.文化體育旅游領域信用建設。建立文化、體育、旅游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定旅游業誠信服務準則,實施旅游業服務承諾制度,公開旅游投訴、旅游執法案件處理情況,評選最美景區、最美導游、最佳旅行社、最佳賓館,評定A級旅行社和A級景區。加強對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加大旅游業誠信獎懲力度。

  6.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建立知識產權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誠信管理制度,重點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和假冒行為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強化對盜版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

  7.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信用建設。(1)建立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并定期發布評價結果。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并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信用等級予以相應鼓勵、警示或懲戒。(2)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研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信用評價機制。對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和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記錄,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8.社會組織誠信建設。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制定并落實社會組織信用評價、失信行為公示制度,建立社會組織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記錄,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會員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

  9.自然人信用建設。以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為基礎,推進實施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依托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庫,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愿服務、住房公積金等為重點領域,以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認證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有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實時動態更新。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

  (七)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

  1.法院系統公信建設。推動全市法院審判、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完善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機制,加大懲戒力度。

  2.檢察系統公信建設。健全檢務公開制度,完善行賄犯罪、職務犯罪記錄檔案查詢制度,建立健全行賄犯罪、職務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

  3.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范、程序時限等信息。建立交通安全、治安領域、消防領域等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等信息,加強人口信息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共享。

  4.司法行政系統公信建設。大力推進司法行政信息公開。建立健全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及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并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的依據。

  (八)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1.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懲戒。將違法失信者納入“黑名單”。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要在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用哈爾濱”網上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規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相關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2.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激勵。將誠實守信主體納入“紅名單”,并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實施“綠色通道”便利服務措施。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給予優先,在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并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3.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推動地區間、部門間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司法、商務、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研究制定信用聯合懲戒共性操作辦法,推動信用聯動懲戒制度應用到行政管理各個方面。

  (九)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1.規范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完善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出臺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協會在行業信用建設中的作用,加強信用行業協會建設,組織其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

  2.培育發展信用服務產業。扶持培育發展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探索開放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和服務,積極擴大信用產品供給,加大信用服務產品在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中的應用。支持本地綜合服務機構發展,鼓勵其面向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提供信用服務。

  3.加強信用專業人才引進與培育。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制度,推廣信用管理職業資格培訓,培養信用管理專業化隊伍,加強信用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人員交流。

  (十)開展專項和創建活動

  1.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專項工程。建立農村經濟主體信用檔案,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推進青年信用示范戶創建工作。建立健全農民信用聯保制度,推進和發展農業保險。

  2.推進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專項工程。建立健全符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與評價機制,加強對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推動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在金融服務、扶持資金發放、行政審批等方面對守信中小微企業給予傾斜和支持。研究制定鼓勵信用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政策措施。

  3.信用建設示范工程。積極開展各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工作,在條件成熟時開展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創建工作。

  (十一)加強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1.培育弘揚誠信文化。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識,制定公民誠信守則,加強行業自律,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

  2.開展誠信理念教育。從中小學教育入手,做好誠信宣傳教育工作。鼓勵高校開設社會信用領域相關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院所開設信用管理相關專業。加強學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推動將學生個人誠信作為升學、畢業、評先評優、獎學金發放、鑒定推薦等環節的重要考量因素。

  3.營造社會信用環境。積極組織開展誠信主題實踐活動,大力發掘、宣傳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評選的誠信企業、誠信群體、誠信個人等道德模范,使誠信文化成為哈爾濱城市精神的重要內涵。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信用辦要切實履行組織推進、協調督促等職責,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牽頭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各配合單位要負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信用建設工作。各區縣(市)政府要落實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扎實開展信用建設,形成健全的市、區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體系。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履行部門職責緊密結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扎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加強溝通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努力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

  (三)強化經費保障。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基礎上,加大投入,全力支持信用信息基礎設施、信用產品研發應用、重點領域創新示范等方面工作,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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