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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7-25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9〕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機關有關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團、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長效機制,規范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新近出臺的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修訂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并經第2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3.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4.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6.信用承諾書(格式)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發布、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咨詢服務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總工、項目副經理、副總監理工程師和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建設管理單位、項目法人、招標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行業社團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信用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產生、記錄、匯總的,能夠反映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當作為對其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評價依據。

  第五條 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三)公開或者發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2.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3.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信息。

  4.其他與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四)對注冊地非本省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五)對全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按照規定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有關獎懲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對注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二)對負責監督管理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三)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等信用信息并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八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對負責監督管理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二)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等信用信息并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表彰獎勵類榮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項目履約考核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

  1.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2.資質、資格情況。

  3.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情況。

  4.自有設備基本狀況。

  5.主要業績和在建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情況(與主要從業人員有關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必填)。

  (二)財務信息:

  基本財務指標、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情況。

  (三)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

  2.行業從業信用信息。

  3.信用承諾。

  (四)榮譽信息:

  1.受到設區的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2.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與公路水運建設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3.列入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紅名單的信息。

  4.品質工程示范創建項目通過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的信息。

  5.獲得“揚子杯”等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的信息。

  (五)失信行為信息:

  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較重失信行為信息、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和黑名單信息。

  (六)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履約考核信息:

  建設單位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進行履約考核,并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的信息。

  (七)信用評價信息: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從業信用的評價結果。

  第十條 進入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信用承諾。

  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可以轉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業績等信用信息應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信用信息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建設工程項目信息,包括工程專業、工程規模、中標單位、中標金額(監理標段需根據費率計算出合同額)等。

  建設單位應當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投標行為和合同履約行為進行考核評價,記錄失信行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項目管理職責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項目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信息和向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采集的有關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獎勵、處罰或者通報決定,以及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及時記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有關單位應當將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作出的表彰、獎勵、處罰或者通報決定等信息,及時在信用信息系統錄入并告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年檢、年審和變更的信息,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年檢、年審和變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一個月內將有關信息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更新。更新信息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失信行為信息由建設單位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具體評定標準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較重失信行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嚴重失信行為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章 履約考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加強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履約守信、率先垂范。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每季度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履約情況進行考核,按照考核情況對從業單位進行評分,并結合履約考核評價條件確定相應考核等級。

  建設單位對設計、咨詢服務、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履約考核,可以根據項目情況按照約定的周期定期考核。

  履約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管理、揚塵污染防控、農民工工資支付、廉政情況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項。

  分包的工程項目發生的失信行為,發包的從業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關失信行為信息應當同步錄入其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對從業單位履約考核評價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各等級的確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履約考核等級評為優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2.項目合同履行質量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3.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4.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

  5.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6.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一般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7.履約期間未發生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或者監理負責人,下同)、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項目副經理或者監理副負責人等,下同)的更換,但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約考核等級評為良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基本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2.項目合同履行質量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3.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4.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措施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

  5.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6.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7.履約期間未發生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更換。

  (三)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考核等級應當評為中:

  1.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但尚未對項目總體進度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

  2.項目合同履行質量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但通過采取措施可以補救的;

  3.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不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將對交、竣工文件的編制產生影響的;

  4.履約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揚塵污染被通報批評未及時整改、被兩次以上通報批評或者被行政處罰的;

  5.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未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或者不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但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

  6.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7.履約期間發生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更換;

  8.履約期間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9.考核年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約談兩次的。

  (四)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考核等級應當評為差:

  1.有違法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影響的;

  2.有嚴重違約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

  3.在質量或者進度方面發生嚴重違約問題,未按要求整改的;

  4.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5.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政合同,構成犯罪并被有關部門通報的;

  6.履約期間發生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更換,且經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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