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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訥河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

2018-06-06

《黑龍江省訥河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意見,結合黑龍江省訥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訥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紅黑名單”,是指由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認定,可用于識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守信或失信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修復”的原則,嚴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訥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信用辦)是訥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訥河市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

  認定部門(單位)是“紅黑名單”的認定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對其報送、發布紅黑名單的名稱、內容、標準和依據進行解釋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按照“誰認定、誰負責”“誰發起、誰聯合”“誰聯合、誰反饋”“誰認定、誰修復”的工作原則,按照統一標準和法規依據,依法審慎認定“紅黑名單”。

  第七條 信用“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報送、獎懲、修復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重點領域

  第八條 訥河市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工作要從重點領域入手,統籌推進。重點從國家已經出臺聯合獎懲備忘錄的領域入手,對國家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有信用評價和紅黑名單制度規定的,要積極推進相關制度和聯合獎懲措施落到實處;到2020年,逐步推廣至社會各個領域。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信用黑名單應重點針對以下領域的失信行為:

  (一)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虛假違法廣告、網絡交易違法、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嚴重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裁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第九條 市場主體具有一定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加強監管。

  第三章 認定的標準和依據

  第十條 各行業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標準,在未出臺全國統一標準的行業領域,訥河市“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可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守信“紅名單”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臺的聯合激勵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激勵對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并公開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榮譽信息;

  (四)其他可作為“紅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十二條 失信“黑名單”應當從公共信用信息中的警示信息中產生,其認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臺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懲戒對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訥河市信用主體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不良評價信息;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六)其他可作為“黑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紅黑名單”的認定分別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規范生成“紅黑名單”的初步名單。將其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各領域“紅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已被列入“紅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黑名單”。篩查后的初步名單,通過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信用齊齊哈爾網站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以書面和短信事前告知相關主體。

  第五章 發布和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按照本行業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目錄要求和相關規范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紅黑名單”的發布遵循“誰認定,誰負責,誰公開”原則。“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于紅黑名單公示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紅黑名單”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規范要求將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在“信用齊齊哈爾”網站上發布。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樹立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廣泛宣傳訥河市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

  第十七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依法出臺針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的獎懲措施,并根據聯合獎懲機制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紅黑名單”信息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

  第六章 修復和退出

  第二十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認定部門認定失信“黑名單”時,應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依法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在其履行相關義務后,可依照有關規定向“黑名單”認定部門申請退出。

  第二十三條 “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并經原認定部門同意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退出”黑名單”后,認定部門應立即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有誤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主體發生不符合其認定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相關主體提出或具備上述情形時,“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七章 主體權益保護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紅名單”主體的誠實守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舉報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舉報后及時核查,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的,認定部門應重新對被舉報主體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反饋舉報人和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失誤導致信用主體的失信等級劃分不當或誤列“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及時更正當事人信用信息,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聯合獎懲實施部門在依據紅黑名單執行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核實,認定部門應及時核實并反饋。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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