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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06-1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關于交辦2018第二場電視問政曝光問題清單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經恩施州住建委黨組研究決定進一步明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理事項。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請范圍

  各市縣住建行政審批服務窗口(簡稱“審批窗口”)按照項目屬地管理原則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核發和相關服務。

  晉建市字〔2018〕34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管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信用信息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個人身份及相關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執業人員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行為有關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資料。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四庫一平臺”)和各方主體信用檔案,對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各設區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和信用評價結果發布通過“四庫一平臺”實施,并向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推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公安、信訪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數據實時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實施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八條基本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信息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企業基本信息

  1.企業注冊登記信息;

  2.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信息;

  3.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主要執業人員的狀況信息;

  4.由企業承建的新建、在建和竣工的工程項目相關信息;

  5.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執業人員基本信息

  1.身份證明信息;

  2.執業注冊狀況及持證上崗信息;

  3.由執業人員參建的新建、在建和竣工的工程項目相關信息;

  4.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執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九條優良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在企業經營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科技創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獎勵等信息,具體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第十條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且對其信用狀況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內容如下:

  (一)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等的信息;

  (二)違反合同管理、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障、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信息;

  (三)行賄、受賄、瀆職等違法信息(以各級監委、檢察機關通報為準);

  (四)執法部門在各級檢查中認定的對建筑市場秩序造成影響的,如違法轉包、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良誠信信息;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行為;

  (六)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行為;

  (七)“六個百分之百”揚塵治理等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環境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八)各級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的失信行為信息;

  (九)司法機關作出的需要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的信息。

  第十一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資格的;

  (二)發生違法轉包、分包,出借資質,出借、轉讓、出賣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六個百分之百”揚塵治理等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環境污染,受到行政處罰且一個月內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被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情形。

  第十二條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誰許可,誰采集”、“誰登記,誰采集”的原則,由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錄入“四庫一平臺”。

  (一)本省企業及執業人員基本信用信息由省、設區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質、資格管理權限審核錄入;

  (二)外省入晉企業及執業人員的基本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入晉信息登記時,根據申報的相關材料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優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形成的市級獎項、表彰等優良信用信息由相關企業申報,企業注冊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形成的國家級和省級獎項、表彰等優良信用信息由相關企業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三)本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所形成的優良信用信息,由相關企業申報,企業注冊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其中省直和中央駐晉企業申報的優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第十四條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采集”的原則,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自處理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由一審法院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五)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第十五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執業人員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經過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文件之一認定: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失信人的決定書、限制相關行為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責令停工(停業整頓)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依法查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第三章信用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通過“四庫一平臺”向社會公布,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優良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業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優良行為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記錄部門、發布期限等;不良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業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不良行為內容、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文號和內容、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時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和內容、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記錄部門、發布期限等。

  第十七條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資質證書和注冊證書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自受到表彰、獲得榮譽稱號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理的,公開期限為6個月;發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受到行政處罰的,公開期限為1年;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信息公開期限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或通報批評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第(二)、(三)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發布部門提出信息修復申請。經核實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持信用信息發布部門的信息更正文件,到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或被撤銷,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法律文書到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予以更正。

  第四章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基礎分70分,對優良信用信息實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實行扣分制,信用記錄參考范圍為自評價之日起追溯近一年內所有“四庫一平臺”記錄的信用信息。具體依據《山西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詳見附件)進行計分,其信用等級根據分值劃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A級(優秀):年度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級(良好):年度得分為75(含)-90分;

  (三)C級(合格):年度得分為60(含)-75分;

  (四)D級(不合格):年度得分為60分以下或發生第十一條所列行為,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

  第二十一條新設立的企業、新注冊的執業人員、新入晉的外埠企業(新遷入我省的或在我省設立子公司的外埠特、一級企業除外),且當年沒有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原則上不參加本年度的信用評價,直接計入C級,綜合信用分應當取本地區同類別、同等級企業(外埠企業)當期考核公布的綜合信用分的平均值。入晉外埠企業兩年內未承攬到建設工程業務的,年度信用評價直接計入C級,綜合信用分計為60分。

  第二十二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省建筑業產業結構,吸引省外優秀企業在我省安家落戶,提升行業企業整體競爭力,對于新遷入我省或在我省設立子公司的外埠特、一級企業,當年信用評價等級應評為B級及以上,綜合信用分最低計為75分,對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業,當年可享受我省骨干企業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采取分級實施,最高級別資質、資格由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信用評級評分工作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最高級別資質、資格由市(擴權縣)級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信用評級評分工作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受評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對評價結果、綜合評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提出書面申訴。設區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根據核查結果相應維持或調整該企業本次評價綜合得分和等級。

  第二十五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自發布之日起算,有效期為一年。

  第五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和保險、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環節,積極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七條采用綜合評估法的總承包項目,在計算投標人投標資信分時應將本辦法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得分按不低于50%的權重折算計入。其中由政府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標發包的,應將信用評價得分作為投標人資信分予以計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總承包項目,應將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綜合得分和評價等級作為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勘察、設計、監理企業作為投標人的,應將信用評價得分作為投標人資信分予以計入。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分按聯合體中最低分認定。

  第二十八條對年度評價為A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行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簡化監督檢查。

  (一)在承接業務和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免于資格預審,投標保證金減半收取;

  (二)在辦理工程項目建設手續和各類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可優先推薦采用承諾制,采取“容缺受理”等服務措施,加快辦理進度;

  (三)繳納農民工工資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時,可按80%繳納;

  (四)優先推薦申報創優工程項目、工法和專利,部、省、市級的先進企業。

  第二十九條對年度評價為B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行正常監管。

  第三十條對年度評價為C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強化檢查監督,必要時應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一)在非國有投資項目中,建設單位在選用C級企業參與工程建設活動時,應對工程質量、安全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做出承諾;

  (二)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以最高額度繳納;

  (三)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不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創優工程項目和部、省級先進企業。

  第三十一條對年度評價為D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行懲戒機制,以重點防控為主,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

  (二)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不推薦申報創優工程項目和部、省、市級的先進企業;

  (三)連續2年評價結果為D級企業的,建議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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