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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市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信用獎懲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9-06-14

江蘇省蘇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市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信用獎懲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區商務局(經科局、經發委),局機關各處室:

  

為促進商務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促進全市商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蘇州市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信用獎懲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商務局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信用獎懲管理制度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失信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商秩〔2014〕108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府辦〔2014〕19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蘇州市商務領域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市商務領域從事經營、服務的社會法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信用獎懲制度,是指各市、區商務部門根據社會法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實施獎勵性或者懲戒性措施的制度。

  

第三條 實施懲戒的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失信信息,應當以貨物進出口、境外投資、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商業特許經營、典當、拍賣、直銷、零售商促銷、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成品油經營、再生資源回收、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美容美發服務、洗染服務、家電維修服務、家庭服務經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汽車銷售管理等信用記錄為重點。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對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下統稱社會法人)。

  

第二章 失信行為認定

  

第五條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3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各市、區商務部門負責認定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失信行為,應當將失信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商務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依照本制度確定其失信等級。

  

第七條 各市、區商務部門歸集整合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失信行為信息,與有關職能部門、行業服務機構等共享,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提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失信行為的社會聯合懲戒提供信息服務。

  

第八條 社會法人對失信認定行為有異議的處理與信用修復程序,按照《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一般失信行為

  

第九條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違反商務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商務部門給予行政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行政罰款等,法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未經許可、批準、擅自實施等,情節輕微的;

  

(二)商務部門根據工作職能,依據法規、規章和《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四章 較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較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被商務部門處以較重行政處罰,如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

  

(三)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違反商務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行政罰款等,法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未經許可、批準、擅自實施等,情節較重的;

  

(五)商務部門根據工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較重失信行為。

  

第五章 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被商務部門處以嚴重行政處罰,如被撤銷、吊銷許可證、資格證書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經營或者服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有關證書、證明材料的;

  

(四)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商務部門根據工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章 紅黃黑名單認定

  

第十二條 具有良好信用信息和示范作用的社會法人,列入省、市商務信用信息系統紅名單,有效期為各項目的評定年限。

  

商務領域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經市商務局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正面積極作用的信用信息。商務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取得“中華老字號”、“出口名牌”等稱號的信息;

  

(二)被市級以上商務部門、貿促會等部門授予榮譽、評為示范、列為試點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具有較重失信行為的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列入省、市商務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

  

第十四條 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商務領域社會法人,列入商務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失信社會法人黑名單有效期7年。

  

第七章 信用獎懲

  

第十五條 各市、區商務部門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列入信用信息紅名單的企業,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日常巡視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頻次;

  

(二)加快行政許可審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屬于上級機關權限的,優先予以上報;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優評先。

  

第十六條 對商務領域社會法人的一般失信行為,各市、區商務部門應當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等方式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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