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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9-06-13

江蘇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誠信建設,完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市場“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以及違法的文化產品列入“黑名單”,加強重點監管,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及查詢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包括提供營業性演出、網絡文化、歌舞娛樂、游藝娛樂、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產品與服務的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公司的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包括:(一)上述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二)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網絡文化自審人員;(三)以個體工商戶、合伙人等形式從事文化市場經營的自然人;(四)無證(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的人員;(五)其他從事或者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文化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表演、陳列、影視放映、網絡傳播的文化產品和作品。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堅持上級覆蓋下級、數據共享、管理獨立的原則。

  第五條  “黑名單”主要按照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文化產品等進行分類。

  第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地“黑名單”的管理。

  凡列入上級“黑名單”的,適用于下級“黑名單”管理。

  凡列入省轄市“黑名單”的,全省適用。

  第七條  各級對列入本級“黑名單”的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如果需要擴大管理范圍的,可以逐級申請列入上級“黑名單”。

  第八條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發現下級“黑名單”有誤的,應當責令下級立即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糾正。

  下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認為上級“黑名單”有誤的,可以申請上級予以更正。

  沒有隸屬關系的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發現其它地區“黑名單”有誤的,可以發函要求相關地區予以糾正。

  第九條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

  (一)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嚴重違法情形。

  第十條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列入“黑名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信息平臺。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在日常檢查、行政許可、案件辦理、市場管理中發現符合第九條、第十條情形的,應當及時上報“黑名單”信息平臺。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主動從行業協會、大眾媒體、政府信用機構等途徑收集相關信息,調查核實后,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根據違法違規的嚴重程度,“黑名單”分成嚴重違法、較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三個等級,并用紅色、橙色和黃色標注,以示警告。

  第十三條  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由文化行政部門書面告知當事人。對告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受理復核的職能部門在做出復核結論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黑名單”審核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以及其它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十五條 公開事項包括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起止日期,違法經營單位的名稱、經營地,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匿部分號碼),文化產品違禁目錄、產品特征等信息。

  第十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在辦理文化市場主體經營許可、文化經營活動審批時,應當對照“黑名單”進行審查。對列入“黑名單”的要從嚴審核,不得享有綠色通道等便利優惠政策;對列入“黑名單”禁止準入的,依法不予許可。

  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對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要將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作為文化市場日常檢查的重點內容,查找其傳播渠道和源頭信息,切斷封堵其傳播途徑。對涉及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要依法查處,并添入“黑名單”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黑名單”大數據的比對,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對問題突出的領域和地區開展專項檢查、在線監測、重點檢查等整治行動。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不得將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評為優秀作品,不得給予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表彰、獎勵及資金、項目扶持、政府補貼等。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進行通報,按照行業規定加強自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將“黑名單”信息及時通報同級公安、工商、通信等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對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及文化產品加強監管。

  第二十三條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黑名單”數據提交社會誠信體系予以應用,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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