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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使用辦法》

2019-06-12

  第一條 為規范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推進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其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工作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和管理使用工作,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系統,并實現與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信息共享;根據履行職責和管理需要,制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基本失信信息目錄,并定期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同步向社會公開;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委托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狀況統計分析、養老信用環境監測、信用協同監管等事務。

  各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養老機構失信信息的歸集、錄入等管理工作,并依據信用狀況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來源于政府監管信息、行業評價信息、媒體評價信息、市場反饋信息。

  政府監管信息由市、區兩級養老服務監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進行采集,經由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使用,包括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違反向行政機關書面承諾信息、檢查評估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信息、欠繳稅款、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信息。

  行業評價信息包括行業協會、第三方社會組織的評價信息,媒體評價信息指被新聞媒體披露曝光并經核實的失信行為,由市民政局組織調查核實和采集錄入。

  市場反饋信息包括老年人及家屬、公民個人、內部員工等實名評價信息,由區民政局組織調查核實和采集錄入。

  第六條 記錄到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系統的信息,應包括信息相對人基本信息、信息種類、失信事實、信息來源、信息錄入時間等。

  養老服務機構的失信信息經核實后,載入該養老服務機構的信用檔案,并同步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七條 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失信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如實記錄,并告知養老服務機構。

  第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信息記錄沒有異議的,直接載入該機構信用檔案。

  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信息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民政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信息記錄有異議,但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民政部門可不受理異議處理請求。

  養老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訴材料、民政部門對此異議處理結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應在信用信息歸集系統中如實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失信信息通過北京民政局官方網站、行業協會網站實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社會單位和居民公開查詢。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系統所記載的失信信息,凡屬五年以內的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超過五年以上的,實行依申請公開查詢。

  第十條 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記錄情況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分類監管,并將其信用狀況與政府補貼相掛鉤。

  對于連續一年以上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資金支持、優先納入評優評先范圍等獎勵措施。

  對于失信信息記錄較多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給予加大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持等懲處措施。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凡存在以下嚴重失信情形的,直接進入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

  (一)非法騙取套取政府財政資金;

  (二)發生毆打、體罰等欺老虐老行為;

  (三)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活動;

  (四)出售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信息;

  (五)養老機構內設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內設定點醫療機構)因違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條款,被給予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解除協議處理;

  (六)未按操作規程或標準提供服務,引發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擅自改變設施用途;

  (八)因合同糾紛造成群體性事件或不良社會輿論,經查確有不良行為;

  (九)故意隱瞞不報安全責任事故;

  (十)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拒不整改;

  (十一)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進入信用黑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取消相應時間段內獲取政府補貼資格。出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及第五項內設定點醫療機構被給予解除協議處理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進入信用黑名單,實施信用懲戒,不得擔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亦不得在企業法人擔任監事職務。

  第十二條 列入信用黑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在記錄該機構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對該機構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民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因出現第十一條第五項內設定點醫療機構被給予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處理及第六、七、八、九、十項情形而被納入信用黑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后,可解除信用黑名單:

  (一)提交相應整改材料,且經審定核實通過后的;

  (二)連續兩年無基本失信信息記錄的。

  內設定點醫療機構被給予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處理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還應經整改驗收,被取消黃牌警示、恢復簽訂《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

  第十四條 鼓勵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在選擇養老服務或者其他活動過程中,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記錄狀況。發現養老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誠信評價,依據協會章程對失信會員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等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后,追究其責任,并記入政務誠信檔案:

  (一)干預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過程的;

  (二)未按信用狀況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相應獎懲措施的;

  (三)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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