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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價局修訂出臺《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

2019-01-23

  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價格信用建設工作,今年,江蘇省物價局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有關社會信用建設的新要求,對價格信用制度進行了修訂,近日,出臺了修訂后的《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誠信美德,增強經營者誠信意識,充分發揮價格誠信單位在加強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示范帶頭作用,深入持久地開展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推進經營者價格誠信建設工作的意見》和《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結合價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價格誠信單位,褒揚價格誠信,是完善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設“誠信江蘇”的重要方式;是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培育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營造和諧的價格環境的具體形式;是通過價格誠信宣傳教育,價格信用信息采集與應用,信用市場培育和價格信用激勵等手段,讓誠實守信單位能將誠信信用信息轉化為無形資產,“讓守信者一路暢通”的有效途徑和機制。

  第三條 創建價格誠信單位,按照政府推動、自愿參加、綜合評價、社會共建的基本思路,堅持行業自律、示范引領、量質并舉、強化應用的原則。

  “價格誠信”是價格信用等級中的最優等級。

  價格誠信單位分省、市、縣(市、區)三級。

  創建管理工作按照統一標準,分級實施的原則進行。各級價格部門工作中應做到公正、公開,保障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順利進行。

  第四條 創建價格誠信單位工作,在各級價格部門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把創建價格誠信單位作為本地區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基本任務之一,納入到價格工作總體規劃中。

  省物價局負責全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指導工作。局信用辦為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局價格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價格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標準

  第五條 申報價格誠信單位的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自覺抵制價格欺詐、價格串通、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模范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

  (三)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認定周期內,沒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記錄,沒有價格失信行為。

  (四)有健全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根據單位規模,建立相應的價格臺賬資料。

  (五)有完善的價格投訴處理機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單位投訴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投訴辦結率100%。

  (六)設置申報創建“價格誠信單位”公告牌和意見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沒有因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單位權益而被其它部門行政處罰記錄,沒有被其它部門列入失信信用等級。

  第六條 申報省級價格誠信單位的商貿企業,除應達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標準外,其單位規模、年銷售額等經營指標,還應在本行政區同行業中達到中等以上,其他單位和部門在當地的服務范圍,要有一定的廣度,至少應覆蓋一半以上的地域和民眾。

  第三章 創建

  第七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均可向當地價格部門申報價格誠信單位。

  第八條 創建價格誠信單位的經營者,要根據創建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創建規劃。

  有創建規劃的單位,要把規劃中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部門、崗位和個人,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檢查、考核。

  要不斷加強本單位員工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意識,使員工了解本單位創建規劃和目標,了解本部門、本崗位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積極投入到創建價格誠信單位活動中去。

  第四章 認定

  第九條 價格誠信單位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單數年開展市縣級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認定工作,雙數年開展省級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認定工作。

  市級、縣級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認定時間銜接安排,由各設區市價格部門確定。

  申報省級價格誠信單位,除符合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標準外,還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含二級法人資格),一般是最近一個認定周期內的市級價格誠信單位。

  第十條 申報時間、途徑。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經營者,通過對照標準自我評估,認為基本符合標準后,均可自愿填寫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表(到當地價格部門領取或通過價格部門網站下載),并于每年上半年向當地價格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認定原則。價格誠信單位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社會評價的原則,依申報單位的申請進行。

  認定工作堅持日常考察與集中驗收相結合,價格部門考核與服務對象評議、社會監督相結合。認定工作嚴格堅持標準,以維護價格誠信單位的聲譽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實行按價格誠信單位層級逐級考核認定。對申報省級價格誠信單位的,申報材料由各省轄市價格部門初審推薦,并在推薦表上加蓋公章,匯總上報省價格部門。省價格部門統一組織考核認定。

  具備條件的地區,在價格誠信單位認定工作中,應向同級信用管理部門申請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對擬授予價格誠信單位稱號的經營者,各級價格部門應將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報認定情況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0日。對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復審。

  第十三條 認定命名。經價格部門認定為價格誠信單位的經營者,統一命名為“××××-××××年度××市(縣)價格誠信單位”。

  頒發的證書、牌匾由各級價格部門按省統一要求分別制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價格誠信單位創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第十五條 建立價格誠信單位政策激勵機制,提高價格誠信單位含金量。

  對價格誠信單位,價格部門要充分發揮價格誠信的導向作用,按照國務院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制度的要求,優先提供服務便利,優化市場監管安排,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誠信激勵措施。要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誠信聯合激勵機制,推動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聯合制定政策,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第十六條 價格誠信單位不搞“終身制”,價格誠信單位證書和銅牌有效期為兩年。已被認定命名的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水平下降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各級價格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限期整改和撤銷榮譽稱號的處理。

  對價格誠信單位實行動態管理。要加強對價格誠信單位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要堅決取消稱號并摘牌。被摘牌的單位納入價格信用信息失信記錄,取消其下一屆申報價格誠信單位資格,情節嚴重的,根據《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規定,將其失信記錄推送同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數據庫,納入黃名單或黑名單。

  建立價格誠信單位收牌制度。對已認定并命名授牌為價格誠信單位的經營者,自授牌之日起,兩年后如不申報或申報后未被認定為新一屆價格誠信單位的,其懸掛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價格誠信單位銅牌,應在當地價格部門監督下,由單位自行取下收藏。

  第十七條 凡是在價格誠信單位申報認定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經營者,一經查實,堅決撤銷榮譽稱號,列入失信單位名單,作為價格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價格誠信單位如改變單位名稱、變動隸屬關系、關停倒閉、進入破產程序,或因故撤銷建制的,要于3個月內向價格部門報告,否則,不再保留價格誠信單位稱號。關停倒閉和進入破產程序的,隨即取消價格誠信單位稱號。

  第十八條 各級價格部門要在認定和向上級推薦價格誠信單位工作中,不斷提高自身“政務誠信”建設水平,對所認定和上報的價格誠信單位要嚴格把關。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的,承擔連帶責任。經發現并查實已認定或推薦的價格誠信單位,有價格失信行為的,上級價格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價格部門給予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年度績效成績處理。

  價格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價格誠信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價格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價格誠信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價格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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