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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1-23

 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各管理部: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報市法制辦審核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31日

  (聯(lián)系人:任宇飛 聯(lián)系電話:3901702)

 

  《陜西省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huán)境,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依法有序運行,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寶雞市市級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導目錄(2017版)》(寶政辦函[2017]12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qū)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lián)的單位和個人所發(fā)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在寶雞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或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lián)的單位。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在寶雞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lián)的個人。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五條 貸款失信行為包括: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仿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六條 提取失信行為包括:

  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仿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資金行為的。

  第七條 繳存失信行為包括:

  (一)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二)不按規(guī)定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xù),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第八條 其他失信行為包括:

  (一)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按照與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

  (二)中心依法認定單位或個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失信行為的。

  第三章 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九條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三個等級。

  第十條 一般失信行為:

  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累計3期(含3期)以下的。

  第十一條 較重失信行為:

  (一)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連續(xù)4期(含4期)以上的;

  (二)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累計6期(含6期)的;

  第十二條 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仿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連續(xù)7期以上(含7期)的;

  (三)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仿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章 個人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十三條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糾正。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guī)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個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章,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進行誠信約談時,應當按規(guī)定制作約談筆錄;

  (三)暫停失信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含提取還貸),直至失信行為得到糾正。

  第十四條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個人黃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日常監(jiān)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

  (二)將失信行為書面通知失信個人所在單位;

  (三)暫停失信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含提取還貸)資格,直至失信行為得到糾正;

  (四)失信個人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人民銀行和中心對征信的要求;

  (五)將失信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其他部門誠信系統(tǒng)共享,實行聯(lián)合懲戒;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五條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個人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列為重點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檢查對象;

  (二)對失信個人提起訴訟,解除與失信個人簽訂的《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三)將失信行為書面通知失信個人所在單位;

  (四)向社會公開失信個人失信信息;

  (五)暫停失信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含提取還貸)資格;

  (六)取消失信個人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格;

  (七)將失信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其他部門誠信系統(tǒng)共享,實行聯(lián)合懲戒;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五章 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十六條 單位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單位未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

  (三)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如單位購房證明、困難職工家庭證明、就業(yè)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物業(yè)費收據(jù)等其他虛假材料幫助職工騙提騙貸的。

  第十八條 單位較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單位未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拒不整改糾正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的。

  第十九條 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單位未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拒不整改糾正超過1年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義務超過1年的;

  (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個人虛假購房,或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銷售材料等欺騙手段通過多個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六章 單位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二十條 對單位一般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提醒其糾正和規(guī)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單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章,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進行誠信約談時,應當按規(guī)定制作約談筆錄。

  第二十一條 對單位較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將單位較重失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單位黃名單,記錄期限為3年,列為重點稽核和執(zhí)法檢查的對象;

  (二)對單位提出整改建議,并對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員加強政策培訓,幫助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三)將單位較重失信行為情況函告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先進單位等評選資格;

  (四)單位負責人是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將單位較重失信行為情況函告所屬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嚴重失信行為,應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懲戒:

  (一)將單位嚴重失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單位黑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列為重點稽核和執(zhí)法檢查的對象;

  (二)對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員加強政策培訓,幫助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三)將單位嚴重失信行為情況函告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先進單位評選;

  (四)單位負責人是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將單位嚴重失信行為情況函告所屬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

  (五)視情況暫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1—3年與中心的合作資格;

  (六)向社會公開單位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七)將失信信息傳至其他部門誠信系統(tǒng)和社會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共享,實行聯(lián)合懲戒;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二十三條 因停產、經營虧損長期拖欠職工工資,或因虧損不能正常納稅的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停繳、緩繳手續(xù)。經批準同意停繳或緩繳的,不列入失信行為。

  第七章 失信行為處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失信行為一般在受理、審批、執(zhí)法、投訴、信息系統(tǒng)核查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失信行為處理按照誰發(fā)現(xiàn)誰提起的原則,失信行為核查與等級核定須經中心業(yè)務科審核,報分管領導批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錄入中心誠信系統(tǒng)的應當有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失信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核定結果,由中心業(yè)務科按照本辦法具體實施懲戒。實施前,應當將認定結果、懲戒措施等書面告知失信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建立失信單位和個人失信信息數(shù)據(jù)庫。同時,將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寶雞日報》、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媒體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出現(xiàn)多次不同類型的失信行為的,可從發(fā)現(xiàn)之日起,按失信行為的類型分別進行記錄、定級,予以懲戒。單位和個人在懲戒期內再次出現(xiàn)失信行為的,應當按規(guī)定追加懲戒。

  第八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九條 中心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單位和個人糾正失信等不當行為。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心提交異議申請,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心通過核實發(fā)現(xiàn)對失信行為認定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異議處理期間,暫停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非因主觀故意發(fā)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 信用修復由發(fā)生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檢查認為已經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復要求的,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

  第三十三條 對信用修復的單位和個人,減輕或免予相關懲戒。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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