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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衛輝市企業和自然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辦法》

2019-01-23

 《河南省衛輝市企業和自然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誠信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4〕55號),結合河南省衛輝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衛輝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守信、失信行為的認定、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新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衛輝市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守信行為聯合激勵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和指導、協調、監督衛輝市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委托組織、金融機構、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等(以下統稱“有關職能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權限,制定和實施本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及實施細則,對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守信行為進行聯合激勵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第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端口及時報送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信息。

  第二章 守信聯合激勵信息報送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及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守信行為的事實、依據及認定日期等;

  (三)有關職能部門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四)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品牌等信息的書面依據。

  第七條 市信用辦將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守信信息與有關職能部門共享,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三章 守信聯合激勵行為認定和聯合激勵措施

  第八條 企業及其他組織受到守信聯合激勵的行為包括:

  (一)擁有工商、稅務、質監、安監、住建、交通、環保、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中兩個以上行業最高信用等級的;

  (二)被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名單的;

  (三)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五)被認定為市級以上誠信典型的;

  (六)獲得省級以上授予的質量獎項,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等稱號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行為受到地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

  (八)其它應予守信聯合激勵的行為。

  第九條 自然人受到守信聯合激勵的行為包括:

  (一)獲得地市級以上誠信典型稱號的;

  (二)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三)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等國家級榮譽稱號的;

  (四)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五)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

  (六)被有關職能部門認定為應當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名單的;

  (七)其它應予守信聯合激勵的行為。

  第十條 對應予守信聯合激勵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守信企業”)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有關職能部門應設立守信企業“綠色通道”,優先為守信企業提供服務;屬于上級機關權限的,優先予以上報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對守信企業實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守信企業,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三)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等領域對參與競標的守信企業適當加分或優先支持;

  (四)金融機構在確定授信、發放貸款時參考使用守信企業信用信息,對守信企業采取增加授信額度、利率優惠等激勵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開發或推廣“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服務守信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在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等方面優先支持;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方面優先擔保;

  (五)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醫藥采購等領域,對于守信企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各行政機關在日常市場監管中對守信企業減少檢查次數或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七)在爭取上級優惠政策、補助資金、安排地市級扶持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對守信企業優先支持;

  (八)申請開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及其他金融類企業時,同等條件下守信企業優先成為發起人;

  (九)在“信用新鄉”網站等媒體進行宣傳;

  (十)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對應予守信聯合激勵的自然人(以下簡稱“守信個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一)對符合入黨、提干、參軍等條件的守信個人,同等條件上優先支持;

  (二)在入學、低保、社會救助等方面對守信個人優先照顧;

  (三)在就業、資格評定、職稱評定等方面對守信個人予以加分或優先支持;

  (四)優先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五)守信個人創業、經辦企業的,在貼息貸款等方面優先給予扶持;金融機構在授信、發放貸款時采取適當增加授信額度、利率優惠措施;

  (六)對于守信個人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予以減少檢查次數或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七)申請開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及其他金融類企業時,同等條件下守信個人優先成為發起人;

  (八)在“信用新鄉”網站等媒體進行宣傳;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四章 守信聯合激勵異議投訴處理

  第十二條 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市信用辦或有關職能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經查屬實的,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從名單中移除;市信用辦或有關職能部門應向投訴舉報者反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未及時公開、報送、共享、移除守信聯合激勵對象信息的,或未對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實施激勵措施的,由市信用辦負責督促落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職能部門每季度對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落實守信聯合激勵措施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向市信用辦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的守信認定及聯合激勵措施,參照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守信聯合激勵辦法執行。

  第五章 失信聯合懲戒信息報送

  第十六條 衛輝市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本系統需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及時報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市信用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各行業、各領域聯合懲戒信息共享,并通過“信用新鄉”網站依法面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的聯合懲戒對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合懲戒對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及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日期等;

  (三)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四)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聯合懲戒對象的書面依據。

  第六章 失信聯合懲戒行為認定和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聯合懲戒的違法失信企業是指有以下行為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

  (三)被工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

  (五)被列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

  (六)被食品藥品、消防、環保、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勞動保障、知識產權、強制性產品認證等主管部門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

  (七)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的;

  (八)招投標領域嚴重違法失信的;

  (九)被行政機關列入行業禁入名單的;

  (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重大失信行為的;

  (十一)其他違法失信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聯合懲戒的自然人是指有以下行為:

  (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

  (三)被工商部門認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

  (四)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認定為違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

  (五)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六)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等行為的;

  (七)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八)從事非法集資、傳銷行為的;

  (九)被食品藥品、消防、環保、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重大失信行為的;

  (十一)其他違法失信應被聯合懲戒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聯合懲戒企業”),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一)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聯合懲戒企業信息向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機構共享,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有關部門在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等方面予以限制;擔保機構在提供融資擔保方面予以限制;

  (二)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發改、財政、科技、農牧等有關部門在審核上級資金扶持申報主體資格時對聯合懲戒企業予以限制;上級資金計劃已下達,市級配套資金尚未到位的,暫緩市級配套資金撥付;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等市級財政扶持、獎勵資金對其予以必要限制;限制取得市級金融業扶持資金支持;

  (三)限制取得土地等資源供應。國土資源等部門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采礦權審批等方面對聯合懲戒企業予以限制;

  (四)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各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中對聯合懲戒企業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五)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禁止聯合懲戒企業參與評優評先,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由授予榮譽的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七)發改、商務部門限制聯合懲戒企業申請進口關稅配額;交通部門限制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八)發改部門限制聯合懲戒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人民銀行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九)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十)限制信用評價等級提升。金融機構對聯合懲戒企業信用評級等級提升方面進行必要限制,稅務部門對其稅務等級評定方面予以限制,相關部門在行業信用評價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一)地方金融監管、工商、發改、商務等部門限制聯合懲戒企業作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股權投資、互聯網金融平臺、典當行、資產管理類企業發起單位;

  (十二)提出實施聯合懲戒申請的部門在本部門網站公開聯合懲戒企業信息,市信用辦通過“信用新鄉”網站進行公示,并列入誠信建設“紅黑榜”名單集中對外發布;

  (十三)對未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出境;限制購買不動產、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

  (十四)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限制失信企業取得相關證照;

  (十五)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方面對聯合懲戒對象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和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自然人,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一)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二)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自然人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

  (三)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四)限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已經擔任的責令有關企業進行變更登記;

  (五)限制其作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股權投資、互聯網金融平臺、資產管理類企業發起人;

  (六)限制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七)提出聯合懲戒申請的部門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開,市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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