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米vs本菲卡-直播软件-凯尔特人vs勇士g5-湖人打勇士战绩|www.xhswu.com

歡迎登錄315全國信用等級公示系統! 加入收藏 |  設為主頁 |  官方微博
政策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福建省福州市醫保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

2018-12-19

 《福建省福州市醫保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醫療保險服務監管,規范醫保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建立健全醫保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根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317號)、《福建省福州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轉發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打擊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權益行為的通知>的通知》(榕醫保文〔2017〕10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參保人員及藥品供應企業的“紅黑名單”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保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修復”的原則。“紅名單”的對象是遵守法律法規、規范誠信執業、踐行行業文明,具有示范帶頭作用的單位或個人。“黑名單”的對象是經查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守諾原則、弄虛作假、侵犯患者合法權益等失信行為,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發布和應用

  第四條 醫療保險參保單位“紅黑名單”根據《關于印發<福州市參保單位醫保信用評價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榕醫保文〔2017〕78號)評定信息中產生。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參保人員及藥品供應企業的“紅黑名單”根據《關于印發<福州市醫療保險信用評價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榕醫保文〔2017〕93號)評定信息中產生。

  第五條 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參保人員及藥品供應企業的“紅黑名單”評定工作遵照客觀、全面、公正、公開的原則。

  (一)初步名單產生。局各處室和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根據醫保信用評定結果中初步篩查確定“紅黑名單”,并將名單主體基本信息、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匯總上報局藥械采購配送監管處(綜合處),經會議研究后,初步確定“紅黑名單”目錄。

  (二)名單公示。依據認定標準生成的“紅黑名單”初步名單,通過福州醫保門戶網站、“信用福州”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經局領導批準,可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承報部門重新進行核實。

  (三)書面告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應以書面和短信事前告知相關主體。

  (四)對外公布。對“紅黑名單”無異議或提出的異議陳述和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的,在公示期過后將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布,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公布期限為1年。公布期限屆滿,從網站上撤除,轉入后臺數據庫。

  第六條 加強對 “紅黑名單”結果運用,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列入“守信紅名單”的機構(人群),申請辦理業務時,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應為其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章 修復和退出

  第七條 “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并經研究同意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八條 “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主體發生不符合其認定標準的情形。

  第九條 相關主體提出或具備上述情形時,“紅黑名單”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機構(人群)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一年內不違規,經當事人申請,可進行信用修復,但不撤銷失信記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結果生效后,對該信用主體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予以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醫療保障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