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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2018-11-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山西省長治市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完善建設市場、施工現場“兩場”聯動機制,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規范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和《長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結合長治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認定、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等。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轄區內對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進行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包括:

  (一)在長治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施工圖審查、工程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設備及材料供應、預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產等企業。

  (二)在長治市建設市場從事執業的建筑師、注冊建造師、勘察設計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巖土工程師、結構工程師、機電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三)在長治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其他企業及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及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轄區內從事建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行為進行記錄和其他征信記錄的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征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尊重企業和個人隱私,維護被征信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記錄

  第四條 長治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與勘察設計市場監管科負責長治市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長治市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長治市建設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對長治市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標準、認定標準和處理辦法,負責長治市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匯總及申請變更的受理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在信用信息處理過程中將信用信息證據材料立卷并建立完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書面檔案,并向省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做好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推送工作。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工作,并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上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條 建設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檢查、記錄、發布、存儲、利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單位(科室)依據職責,應當及時對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下列信用信息記錄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開,統一扎口管理,并對真實性負責:

  (一)承接長治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獲得的各類獎項、表彰等形成的誠信行為記錄;

  (二)在長治市行政區域內受到的相關行政處罰;

  (三)本辦法規定的失信行為;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依法認定記錄的其他信用行為;

  (五)其它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工商、發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完善長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共通機制。

  第三章 信用認定

  第七條 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認定應當以下列法律文書或文件為依據:

  (一)各類檢查通報、獲獎文件、檢查檔案;

  (二)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等失信行為記錄;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經媒體披露、投訴舉報查實并認定的失信行為認定文書或文件;

  (六)信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的文件。

  第八條 長治市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發布。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單位(科室)應當每月5日前將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報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市場與勘察設計市場監管科認定處理,并附有關書面材料。如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情形,應在1日內獨立報送。

  第九條 信用信息對外公布前應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上公開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陳述、申辯,查證屬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予以變更。公示期滿后,對外公布,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條 誠信行為記錄信息不定期公布,失信行為記錄定期公布,公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行為、主體名稱、違規事實、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記錄期限等。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一般為3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失信行為根據情節、性質及危害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對較重失信行為記錄期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期一般為6個月至12個月。對發生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還將根據住建部的《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集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負責,有虛報、漏報、瞞報信用信息或其他不當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視具體情況責成相關單位(部門)出具書面說明,并視其情節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誡勉談話等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相關部門、單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考評,并建立考評結果通報制度。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和個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及時采取約束和懲戒等措施。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進行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住建部的《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記錄違法違規信息,遞送聯合懲戒信息,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系統聯合懲戒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設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格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及時通報工商、發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交通運輸、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加大對建設市場失信人的懲戒力度,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對建設市場領域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憑借有效證件到作出失信認定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異議信用信息申訴和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對異議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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