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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宿遷市非法行醫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8-11-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江蘇省宿遷市衛生計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有效懲戒失信行為,規范醫療秩序,推進誠信宿遷、文明宿遷、法治宿遷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宿遷市醫護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宿衛〔2017〕3號)、《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100號)、《宿遷市關于對嚴重失信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宿政辦發〔2016〕110號)等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宿遷市醫療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和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宿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行為的自然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黑名單認定

  第四條 下列行為納入非法行醫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6、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7、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8、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失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開展一次非法行醫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認定工作。

  第六條 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成立,成員由醫療事項涉及的主管部門,公益律師、法學專家以及群眾代表等組成。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失信行為時,組成人員為單數,實行獨立評判。

  第七條 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相關條款,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

  第八條 認定工作領導小組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最終認定意見。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最終認定意見,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將認定結果送達行政處罰相對人,并以適當形式下發認定通知。

  第九條 市衛生計生委應在下發認定通知前告知納入黑名單當事人被列入黑名單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保存告知的記錄;當事人在3日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成立的,予以采納。

  第三章 黑名單公布

  第十條 對認定的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通過“宿遷市衛生計生委”網站、“宿遷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支隊”網站、“信用宿遷”網站及其他平臺載體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范圍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委應將已公布的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提供查詢和共享服務,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 公布及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公布時隱藏字段)、主要失信事實、失信行為類型及認定依據等內容。

  第十三條 嚴重失信個人黑名單公布和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或涉及港澳臺人員的,應該通告其工作單位和市港澳臺工作辦公室。

  第四章 黑名單異議與修復

  第十五條 黑名單當事人對嚴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憑有效證件、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衛生計生委或市信用辦提出異議申請。

  第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應及時更正,并書面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時更正。市信用辦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衛生計生委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委須對異議申請提出理由進行調查,根據事實和相關政策法規,做出更正或維持認定結論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同時將更正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八條 黑名單當事人修復失信信息,必須其失信行為已進行糾正,并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社會影響已經基本消除。凡進行信用修復的,按《宿遷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復辦法(試行)》(宿信用發〔2017〕15號)執行。

  第十九條 對作出移出決定(更正或修復)的黑名單當事人,市衛生計生委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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