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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

2018-11-16

針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欠繳日益突出等現象,為加強浙江省紹興市住房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浙江省紹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紹興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紹興市住房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剛要(2014-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結合紹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紹興市范圍內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以及住房保障在保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是指申請人或承租人違反國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嚴重影響公平分配和社會保障,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記錄或“黑名單”的一種懲戒機制。

  第四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應當堅持依法采集、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紹興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的懲戒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及市直各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信行為的采集、認定、信息匯總、信息移送等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記錄:

  (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查中發現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二)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簽訂合同或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經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發現承租人及其公共申請人不符合承租條件要求騰退,未及時騰退的;

  (九)其他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列入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懲戒:

  (一)取消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收回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同時按屬地及紹興市公共信用建設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二)對失信情節嚴重,惡意拖欠租金、轉租或非法占用不清退1年以上,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行為,應當將失信記錄逐級報省級相關部門列入“黑名單”進行處理。同時,報市信用中心,在“信用紹興”網站公開發布。

  第八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記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審查核查、監督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收集符合失信行為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住房保障失信記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的實事、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以采納。

  (三)信息匯總。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應每半年將所轄區域失信記錄進行梳理和匯總,并將匯總信息及時移交相關公共信用建設部門進行處理。需列入省級相關部門“黑名單”的,每年一次匯總上報。相關材料須經當地政府蓋章確認。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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