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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紅黑名單暫行辦法》

2018-11-14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提升經紀人的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第8號令)、《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合肥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考評暫行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是指在合肥市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含服務門店)。

  本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紅名單”是指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因遵守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優秀”等級的守信記錄名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是指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因嚴重違法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為“嚴重失信”等級的失信名單。

  第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紅黑名單時,應當遵循依法征信、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合肥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紅黑名單”的公示發布工作。

  各縣(市)、區(開發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紅黑名單”公布工作。

  第七條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經紀管理誠信評價主要內容:

  (一)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依法設立、變更、注銷;

  (二)經紀機構是否依法開展經紀活動;

  (三)經紀機構的經紀活動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

  (四)經紀人員是否依法提供經紀服務;

  (五)經紀人員的經紀行為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紀事項的。

  第八條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誠信信息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一)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自身提供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二)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相關信息;

  (三)主管部門公布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相關信息;

  (四)社會公眾反映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五)輿論媒體公開披露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六)司法機關提供的信息;

  (七)房地產行業協會以及其它相關部門提供并經核實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列為“紅名單”。

  第十條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評為嚴重失信等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黑名單”: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八)經紀機構的經紀人員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紅黑名單”5個工作日前,應將擬公布的信息報送市房產局審核。

  市房產局認為各縣(市)、區(開發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公布的信息在合肥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市房產局可以直接公布“紅黑名單”;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以要求暫緩公布。

  第十二條 記入“紅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經市房產局審核后,及時將需要公布的“紅黑名單”報送合肥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按規定通過“信用合肥”網站、微信公眾號、市房產局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公布紅黑名單的內容應當載明經紀機構名稱或經紀人員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實等,并載明公布單位名稱、接受社會監督電話、聯系人等。

  第十四條 公布“紅黑名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五條 公布“黑名單”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發出書面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其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擬公布的載體、期限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書的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可向擬公布“黑名單”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認為公布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二)認為公布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提出的異議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異議申請期間,暫不對外公布該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黑名單”信息。異議成立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公布內容或不予公布。

  第十八條 “紅黑名單”按年度公布。“紅名單”有效期為公布之日起1年,“紅名單”主體在公布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為“黑名單”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取消該主體的“紅名單”公示。黑名單有效期為公布之日起2年,“黑名單”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進行信用修復,減少該主體“黑名單”的公示期,最低為1年;公布期限屆滿前,“黑名單”主體未有效整改的,繼續公示。

  第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誠信檔案,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紅黑名單”的經紀機構或經紀人員的守信失信信息通過數據交換歸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同時記入國家、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紅黑名單”。

  第二十條 市房產局依托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共享信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機制。推動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被列入“紅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審批便利服務措施、優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務等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有關部門在市場準入、資金支持、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評選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經紀行業“紅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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