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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2018-05-04

《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推動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不含辦公終端設備和軟件)。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等。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保障安全”的原則,按照“統一機構、統一規劃、統一網絡、統一軟件”的要求,加強歸口管理,實行建設和運維全口徑備案制度,履行規劃審核和項目報批程序。

  第四條 省電子政務和大數據發展專項小組負責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領導和統籌工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對省級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規劃審核和全口徑備案。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省財政廳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預算評審、政府采購監管、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統籌安排以及資產監管。

  省審計廳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審計監督。

  省國家保密局負責涉密項目有關事宜的審查確認,對項目建設使用單位保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建設和運維等相關工作。

  省直部門需要市、縣(市、區)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協同建設、整合共享的原則。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市、區)的項目建設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市、縣(市、區)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省直部門的銜接配合。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牽頭編制省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直部門及市、縣(市、區)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應與省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進行銜接。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依據國家和省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指導計劃。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省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年度指導計劃,研究提出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預算。涉及新建土建工程規劃審核的,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

  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第八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原則上采用集中評審方式,對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的審核意見是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據。

  第十條 對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地方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程序組織申報前,須取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同意申報的審核意見,并在國家有關部委審批后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和項目實施進度,省財政廳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統籌保障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及運維經費。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鼓勵引入業務咨詢、工程造價、項目監理、檢測評價等服務,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資金、合同等環節進行管控。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審核批準的采購內容組織采購活動。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正式采購合同5個工作日內,應將合同文本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涉及多部門共建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項目牽頭部門要會同共建部門,組織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共建共享機制,確定部門間業務協同關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共建部門的建設范圍和責任義務。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項目應用實效。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已經投入試運行的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存在問題。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建設方案和投資預算實施項目建設。原則上超支不補,如確有超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于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節余的,依相關規定將節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條 對于建設目標、建設地點、項目預算、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等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向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提交調整申請,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建設。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檔案建設,并形成相應電子檔案,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實行驗收和后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及省關于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驗收的相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3個月內,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和密碼應用情況等。項目審批部門應及時組織或委托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后,驗收組織單位應將驗收報告相關材料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對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撥付后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后12至24個月內,依照國家及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根據項目建設自評價情況,可委托第三方檢測評價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由省和市、縣(市、區)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市、縣(市、區)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 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牽頭建設、管理和運維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資源和大數據管理平臺、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為山東省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供統一的技術支撐服務。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前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資源目錄管理要求,明確數據來源、格式、更新、共享和開放等屬性,保證政務信息資源有序歸集和共享。

  信息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規劃審核要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運行使用階段,應當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信息共享有關要求。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

  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和程度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維經費撥付和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規定接入相應省數據共享開放平臺,根據要求共享數據資源。不按規定接入數據共享開放平臺、不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的,不得撥付后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五章 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要求,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評估。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優先采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件產品安全可控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監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瞞報。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核、備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可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系統項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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