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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07-26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以來,稅務系統已連續開展2014、2015和2016三個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按規定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獲得了相應的納稅信用級別。隨著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企業的信用狀況已在招投標、融資等領域得到廣泛利用,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納稅信用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但按照現行規定,新設立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這些企業要求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呼聲越來越高。

  為回應廣大納稅人的關切,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將新設立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為其增添信用資產。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完善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制度

  本公告明確,《信用管理辦法》中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3類企業將參加納稅信用評價:

  一是新設立企業,指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本公告中的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三是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二)明確了上述企業納稅信用的評價時限。

  1.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價;從2018年4月1日起,對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在每一評價年度結束后,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目前《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在評價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對這些企業進行納稅信用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

  (三)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和適用范圍。

  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M級納稅信用適用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四)明確納稅信用M級企業適用的激勵措施。

  本公告明確對M級企業賦予兩項激勵措施:一是可在網上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再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發票認證;二是稅務機關加大服務力度,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五)完善納稅信用動態調整機制

  為及時反映企業納稅信用狀況,本公告明確:無論是新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還是原來已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如果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納稅信用級別進行調整,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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