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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18-07-24

印發《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7〕2058號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產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

  二、聯合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表)。

  (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二)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勞動保障監察檢查頻次。

  (三)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四)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九)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核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重要參考。

  (十)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重要參考。

  (十一)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

  (十五)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

  (十六)被列為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上市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十八)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

  (十九)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加工貿易擔保征收或后續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得認證證書。

  (二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二十三)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四)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二十七)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十八)相關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提高檢查頻次。

  (二十九)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布違法失信用人單位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三十)其他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實施方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推送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信息,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獎懲子系統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完善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附件:發改財金[2017]2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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