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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

2018-07-20

為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誠信體系建設,倡導誠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浙江省寧波市出臺了《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所指的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域內發生的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依法采取公布、后續監督、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制度。黑名單管理遵循公開透明、依法監督、懲戒教育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實施重點懲戒和監督管理。

  管理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納入黑名單,并取消職工3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

  1.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注銷或逾期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封存和啟封手續的;

  2.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

  3.職工提供虛假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4.職工提供虛假資料等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5.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6期(含6期)以上的。

  根據管理規定,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限制期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限制期限。

  在公布期限內,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或職工實施以下懲戒監管措施:

  1.已開通網上辦理封存業務的,每月20日前須將本月封存、補繳職工所需的社保明細、勞動合同等資料,報市公積金中心公積金管理部審核;

  2.取消職工3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

  3.取消住房公積金合作資格;

  4.列入重點關注的單位,加強各種形式的巡查;

  5.與相關部門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聯合懲戒和協同監管。

  黑名單認定將采取嚴格的申報審定程序,市公積金中心業務部門、各分中心采集到的失信信息,經市公積金中心執法稽查部初審后,向市公積金信用審查委員會申報,市公積金信用審查委員會討論審定,審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關于擬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函》寄送并告知當事人。對市公積金信用審查委員會審定為擬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規定(試行)》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經行政處罰后,正式列入黑名單。對于發生規定中第五條第五款情形的,根據《關于調整住建領域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錄的通知》要求,直接列入黑名單。

  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按《寧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紅黑名單公示管理辦法》執行,并在住建委網站上公示。

  管理規定同時指出,公布期限屆滿或當事人已經糾正、完成整改的,經市公積金信用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將在原公布途徑移出相應黑名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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