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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濰坊:延期交房1年以上將進“黑名單”

2019-08-01

     日前,記者從濰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業發展服務中心獲悉,近日該中心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對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違規房產企業的行為的監管提出明確要求。對發生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列入“黑名單”;開發項目不能按期交房的,應在約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買受人。

  近期,在商品房交付使用過程中糾紛不斷增多,投訴量呈上升趨勢,既影響開發商自身經營,又影響社會穩定。濰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業發展服務中心下發該通知是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通知中要求,開發項目因工程進度、相關驗收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房的,開發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日期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買受人延期交付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擬交房時間,在售樓處或項目現場貼出相關公告,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監管,發現開發企業違規交房、應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關法律和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同時,可暫停該企業后續項目的預售許可,預售資金監管等業務。對發生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列入“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對其承擔的其他在建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據了解,商品房項目交付使用應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約定進行,供排水、供熱、供電、燃氣、通訊、環衛、路燈、道路等其他配套基礎設施應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并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時,還應當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完成物業承接查驗,并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外)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如物業服務費、裝修保證金和垃圾清運費等)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物業費最長可收取半年費用,裝修押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應待購房人裝修前以合同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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