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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解讀《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2018-11-27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并執(zhí)行,現(xiàn)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內(nèi)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fā)《辦法》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推進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信用是市場監(jiān)管的金鑰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nèi)容

  《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nèi)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現(xiàn)就主要修改內(nèi)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xiàn)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為統(tǒng)一,便于部門銜接。

  (二)關于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納入公布范圍

  部分企業(yè)利用走逃(失聯(lián))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jīng)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jīng)走逃(失聯(lián)),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lián))的。

  為增加對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于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lián))案件,經(jīng)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納入公布范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于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三)關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jīng)濟秩序。為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lián)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jīng)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條款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增加第十條信息更新內(nèi)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經(jīng)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guī)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并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四)關于信用修復的修改

  1.規(guī)范信用救濟程序

  規(guī)范信用救濟程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濟措施范圍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lián)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復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稅務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信用監(jiān)管水平的重要措施。《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其他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五)關于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qū)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于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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